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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外贸职业学院上网信息管理规定

发布者:sanji [发表时间]:2012-05-11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我院信息资源建设,加强我院与外界的信息交流,促进校园网在思想政治工作、教学及管理、招生就业、信息共享、校内政务公开中的应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网信息包括院内发布的信息和向社会发布的信息,向院内发布的信息只在院内专用网页上发布。各部门发布的信息要准确、可信,符合国家有关机密和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参与学校网站建设的单位。

第二章 信息网站的建立

第四条 信息网站是指依托校园网,向院内外用户发布信息,提供信息查询、下载、上传服务的网站,分为院级网站和各系、部、处、室级网站。

第五条 各部、系、处、室可通过办理有关手续,在校园网上建立与本单位相关的信息网站。

第六条 建立信息网站的申请程序:

1 、建立单位填写《网站、应用系统构建申请表》。

2 、党委宣传部审查部门申请并拟定初审意见,呈报主管院领导。

3 、网络中心根据主管院领导审批意见,指派专人办理。

4 、网络中心根据网站申请报告及校园网网络资源使用状况,为各部门提供网站空间技术支持服务。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七条 有关部门发布本部门相关的信息,需经本部门领导和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发布校园新闻及涉及政治思想的资料文件需报宣传部审核批准;发布学院文件需报学院办公室审核批准。需网络中心协助发布的信息(校园新闻、学院文件、含政治思想的资料等),应将电子文档报送网络中心,并指明信息的来源和发布的位置和生效期限。

第八条 在网页上发布信息或增加其他内容,必须符合中国网络信息安全的有关法规,不得在网页上或者利用网络的服务功能,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以下信息: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0 、有损学校形象或给学校带来负面影响的。

对于违反该规定的信息发布单位,除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外,网络中心将关闭其网站或收回信息发布权。

第九条 网络中心负责管理全院性的信息管理系统。各单位的信息员负责本单位的信息搜集、上报工作。

第四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十条 学院网站建设由宣传部、网络中心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上级部门对网站建设的指示精神,负责统一组织、规划、规范和协调;

2、负责学院网站一级页面的设计和维护;

3、对网站各栏目设计和上网信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信息资源上网的组织工作,负责将本部门的有关信息采编、制作,按程序审核后发布。

第十二条 网络中心负责学院网络平台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协助各单位信息上网的技术实施。

第五章 网站信息员设置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设一名兼职网站信息员。网站信息员名单需报送学院网络中心备案。若该人员有变动,应及时确定继任人,并将变更情况及时报网络中心,以便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六章 上网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上网信息传递的及时可靠,各单位应提供如下技术平台和资料信息:

1、网络中心为各信息源单位提供主机平台,建立 WEB 站点和 FTP 主机。

2、 各单位根据其信息源组织形式应建立相应的信息处理系统。

3、 各单位上报网络中心发布的信息文字材料统一采用 WORD 文档格式,图片统一采用 JPG 、GIF格式。

第十五条 页面设计要规范、科学,具有一定的技术性、艺术性和创意性。

第七章 信息质量规范

第十六条 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各栏目承办单位应对本栏目内容负责,每条信息应注明信息来源,在信息上网前按程序进行审核,对于来源不明、内容不准、数字不对的信息不能上网。

第十七条 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在网上发布信息或内容,要做到信息更新及时、准确、可靠,杜绝网页内容长期不更新的现象。

第十八条 确保信息的适用性。各单位应着重开发与本部门密切相关的具有自身特色的信息资源上网,以确保上网信息的适用性。

第八章 上网信息审查

第十九条 为了确保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审查制度。审查的内容包括主页设计、信息质量规范、信息安全规范以及公开信息和院内信息的界定规范等。

第二十条 公开信息是指向社会公开的、让院内外了解和使用的信息。院内信息是指不宜或暂时不宜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如单位内部信息等。

第二十一条 网上发布的涉及到本部门主页上的信息,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涉及到全院性的由党委宣传部同意报院领导审核。经过审核后的信息才可上网发布。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负责人要加强对网络信息发布的审核和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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