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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校园网管理规定

发布者:sanji [发表时间]:2012-05-11 [来源]: [浏览次数]: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校园网)的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校园网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校园网管理规定》。

第二条: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校园网是为全院教学、科研和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联网、信息资源共享,并通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和中国网通网络与国际学术计算机网互联。校园网有网络中心、主干网、各部门子网组成。校园网的建设目标是为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所有网络用户提供信息服务。

二、运行管理

第三条:实训中心下设的网络中心是校园网的管理执行机构,在主管校长和实训中心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领导、监督和协调校园网的规划和建设;对校园网建设、使用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性问题进行决策;负责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校园网的建设、运行、开发、维护和管理;负责与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和中国网通网的连接;负责保存校园网运行的有关记录,并接受cernet管理机构的检查;为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校园网用户提供公共信息资源;为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校园网用户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等服务;对外代表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参加各种有关活动。

第四条:校园网的光缆、主服务器、网络交换机、路由器等设备由网络中心负责统一管理。主干网络接口设备分置于教学楼、办公楼内的,由所在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网络中心监管。未经网络中心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计算机擅自联入校园网或使用网络资源,否则,一经发现立即拆除,并上报有关领导,给予相应处罚,其所在部门的网络服务也立即停止;不得拆卸或改动光缆和双绞线的布线结构,不得移动或改动交换机、集线器等网络设备的位置和接线。

第五条:各部门联入校园网的计算机子网和单机,由本部门使用、管理、维护。网络中心确定上网技术规范,同时提供上网技术指导。校园网各级使用部门应设网络安全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并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三、用户管理

第六条: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的规定,自觉遵守《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校园网管理规定》。

第七条:入网部门和用户应按规定填写有关入网表格,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经网络中心批准后方可上网。

第八条:为校园网用户提供的各项服务,无特殊原因,均采用用户个人的工号(学生采用学籍号)作为帐户名,以保持帐户名的清晰性和简洁性。

第九条:校园网的接入部门和用户未经主管领导和实训中心批准,不准与其他互联部门联网,不准发展校外的用户联入校园网,不准利用校园网开展经营性活动。网络中心有权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用户守则的用户提出警告并有权停止服务。

第十条:网络中心负责向用户宣传贯彻与校园网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使用原则,对校内各类上网用户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一条:网络中心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和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严禁上网。网络中心有权检查用户在校园网帐户下的所有信息,如认为情况异常,有权关闭用户帐户,并要求用户作出解释。

第十二条:校园网用户必须对自己的帐号加强管理,防止他人盗用后在网上进行非法活动。如因此造成违法后果,帐户所有者负有责任。未经网络中心和帐户所有者同意,使用他人IP地址、系统帐户或他人帐户的行为,视为偷窃。一经发现,该机IP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相关制度给与处罚,情节严重的上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网络用户应按规定及时缴纳有关费用。

四、费用管理

第十四条:网络中心提出校园网管理、运行、维修、扩充升级所需费用计划,报主管领导,由学校安排每年经费。校园网与国内国际网络连接发生的费用、按规定应向cernet、中国网通缴纳的通信、信息和线路租用费用,由网络中心集中统一办理。

第十五条:网络中心负责记录全校各用户网络通信及发生费用情况,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校园网对国内用户暂不收取费用;同时,为有效使用网络信息资源,促进网络的应用、发展,对部分用户收取适当的使用费用,以减轻学校的负担。

第十六条:对校园网用户收缴的费用主要是:安装调试检测费、用户的通信费及国家规定的、需在有关部门备案的手续费等。

五、网络应用

第十七条:校园网的建设,主要是服务于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各部门应积极利用校园网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网络中心要积极支持各部门的网络应用,从技术上协助各部门做好网络信息工作。

第十九条:各部门建立覆盖全校的网络应用系统,应将项目方案和相关技术材料报网络中心,由网络中心审核认定。所建系统如要求网络中心协助管理,系统的主管部门应为网络中心的技术人员提供相应的培训。

第二十条:在网上建立公共的服务器等设备,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得到批准后,承建部门或个人应将相关材料报网络中心。

第二十一条:网络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络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严禁在网络上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活动。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在网络中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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